问: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而来不及说明的可以不再进行说明。( )
答:
这句话是关于发行人在申请发行期间,如果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但来不及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的情况。我的理解是:
1. 发行人申请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包括发行申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文件会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各类信息,以供证监会审核。
2. 在证监会审核报送文件期间,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发生一些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变化、关联交易、利润大幅变动等。
3. 如果这些重大事项发生时,发行申请文件已报送,来不及在文件中进行说明和披露,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可以不再就这些新发生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4. 发行人不补充说明的前提是,这些新发生事项不会对其财务报表、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判断与审核意见。如果影响重大,证监会仍有权要求发行人进行说明和补充披露。
5. 发行人在上市后,尽管无需补充说明,但重大事项的发生仍属于应披露信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如临时公告等格式进行披露。这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所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发行申请期间发生重大事项来不及说明,在不影响证监会审核判断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暂不补充说明。但信息披露义务仍需履行,上市后应及时进行公告披露。证监会也保留要求发行人进行补充说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