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议制与独任制相对应,下列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是( )。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取合议制,即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采取独任制,由单一法官独立审理案件。
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主要有:
1.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和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其审理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制,由3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省级中级法院,其审理的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影响较大,所以也必须采取合议制进行审理。
3. 知识产权法庭: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专业复杂,需要多名法官共同审理,所以知识产权法庭也不能采用独任制。
4. 跨区域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法院划分管辖的案件,需要两地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适用独任制。
除此之外,行政案件中的国家赔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通常不采用独任制审理。
所以,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跨区域法院等。这些法院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和影响力,必须采取合议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