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下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比较,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
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比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
这句说法是正确的。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要求偿债,股东的损失也只会限于其出资额。
B.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具有代理权,公司股东无权代理公司。
这句说法也正确。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外具有代理权,可以代理合伙企业与他人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公司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和经营公司,无权代理公司与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C. 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其权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这句说法不正确。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同样需要办理转让手续,至少需要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还需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也需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能自由转让。
D. 合伙企业的存续不受合伙人的死亡影响,公司存在受到股东死亡影响的可能。
这句说法也不正确。合伙企业的存续会受到合伙人的死亡影响,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可能会因某一合伙人死亡而解散。公司作为法人独立于股东存在,股东的死亡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解散,所以公司的存续不会受到个别股东死亡的影响。
综上,选项C和D中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人转让权益和合伙企业的存续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与公司股东相比并非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