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合伙人。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投资资金。
2.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合伙期限、出资情况、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比例、行政组织机构等内容。合伙协议属于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
3. 经营场地。有适当的经营场地,如购置产权、租赁等方式取得。经营场地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匹配。
4. 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如执行合伙人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
5. 资金。首次投入股本不少于新登录企业法定的最低资本,用于企业经营和发展,合伙人按约定比例缴纳。
6. 行政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资格,需提交合伙协议、经营场地证明、投资证明等资料。获得批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机构设置。根据企业运营需要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部门等,并明确各机构职责。
8. 基本账户。合伙企业设立后,应当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出纳收支等基本经营活动,该账户的开立需合伙人共同签署。
9. 其他。制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打印企业印章等其他必要手续。
综上,设立合伙企业关键是具有合适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取得经营场地、配备管理人员、达到资金要求,并办理完善的行政许可手续。同时还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建立规章制度等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任何一方面的缺失或不全都无法实现合伙企业的有效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