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提起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答:
提起行政诉讼通常都有严格的法定时间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诉状递交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在接到或者就知悉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超过60日将失去行政诉讼权。
2. 行政再审申请期限。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先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再审。行政再审申请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的再审申请机关将不予受理。
3.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要求其讨论问题,可以申请行政机关院长、厅长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一般为60日。
4. 行政诉讼申诉期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上诉。再审申请期限为发表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上诉申请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5. 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2年,即接到或者知悉侵害权利的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内。超过2年将不能提起诉讼。
综上,提起行政诉讼都有较严格的法定期限限制,如果超过相关期限将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造成诉讼程序上的瑕疵。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各项期限,以确保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