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出口转内销的增值税是11月发出货物的,12月拿到报关单的,可以算入11月收入申报增值税吗
答:
出口转内销的增值税时间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11月发出货物但12月才拿到报关单的情况,增值税是否可以算入11月的增值税申报,解析如下:
1. 根据增值税法规,应税活动发生时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对于出口转内销,应税活动发生时间点是取得报关单时。所以从规定来看,该增值税应在12月申报。
2. 但是,如果在11月内就已经出口并完成销售,虽然直至12月才取得报关单,但销售行为实际已经发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11月,可以在11月申报。
3. 同时,对于该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若11月内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方,那么销售收入也应在11月确认。该收入的增值税也应同期申报。
4. 但是,税务机关更加注重税法规定。如果11月没有取得报关单,Usually 税务机关不接受将对应的增值税纳入11月申报。除非企业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证明11月内销售行为及收入已发生。
5. 为免产生递延纳税或漏税的风险,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申报。对上述情况,如果12月已取得报关单,增值税最终还是应在12月申报为宜。因为没报关单很难向税务机关证明销售行为的发生。
综上,对于11月发出货物但12月取得报关单的出口转内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规定应为12月。但如果企业有其他证据证明11月内已完成销售,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在11月申报。为免产生税务风险,最终还是以取得报关单月份来判断增值税申报期。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机关,遵循其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