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自接到刑事投诉或者实施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公诉。情节复杂或者涉及较多的证人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公诉期限可以再延长至六十日。”
这条法律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公诉期限要求:
1. 普通公诉案件,公诉人从接到刑事投诉或者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必须在15日内提起公诉。这是普通案件的标准公诉期限。
2. 情节复杂或者涉及较多证人的案件,可以延长公诉期限至30日。但必须取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3. 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进一步延长公诉期限至60日。这需要有特殊理由并由高级检察机关批准。
4. 超过规定公诉期限,案件不能公诉的,法律上就会产生公诉期效的法律后果,公诉机关将失去对该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利。
这条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公诉期限制度的严格性,同时也考虑到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而设置了延期批准机制,确保案件能在合理时间内提起公诉。这也保证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希望这个详尽的解答能帮助您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也请随时提出,我很乐意为您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