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有规定吗

答:
对于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是比较规范的操作。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或考虑:
1. 招生简章上的要求。很多高校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会明确要求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意向书。这是学校对定向生录取前进行驰名企业或单位就业意向确保的手段之一。
2. 保障学生就业权益。定向生在读研期间往往会接受用人单位的资助,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在学业支持、就业安排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障学生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3. Used as 招生依据。对于定向招生,学校会将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意向书作为录取依据之一。签约情况会影响到学生的录取机会与优先权。
4. 有利于学校与企业合作。定向生制度有利于学校与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事前的合同签订使双方在人才培养与使用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有利于后续的合作招生或联合培养等。
5. 确保用人单位招聘需求。合同的签订让用人单位可以在研究生培养初期确定和锁定 People 才,满足其招聘需求,减少用人风险。
但是,对于定向生本人而言,过早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就业单位变更、录取后更优选择出现等,需要在签约前全面评估各方面的条件与影响因素。但总体而言,在录取前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定向就业合同,是比较规范和可取的选择。
所以,对定向就业研究生来说,在录取前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是比较规范的操作,这有相关的规定要求,也符合各方面的利益考量。但个人也需审慎评估各种影响因素,尽量降低签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