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计入在建工程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数)汇算清缴未实发 是否要纳税调增
答:
关于计入在建工程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数)汇算清缴未实发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可以详细说明如下: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教育费用,如果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在建工程进行会计处理。这部分费用虽然已经计提,但实际上未真正支付和发生,属于暂时性的会计差异。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为基础。已计提但实际未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当期税前支出计算,这部分费用对应的所得税不能提前扣除。
3. 所以,企业将职工教育费用计入在建工程后,在资产完工竣工时,如果这部分费用实际上未支付,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款。这是因为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下,不符合当期税前支出的扣除条件。
4. 若企业在期后实际支付了这部分职工教育费用,则可以在支付发生的会计期间,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当期费用,并扣除相应的所得税。这属于纳税调增后的纳税调减行为。
5. 综上,对已计入在建工程但实际未支付的职工教育费用,企业需要在资产竣工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补缴相应所得税款。而在实际支付时,则可以相应调减当期所得税负,实现从计提到支付之间纳税调节的衔接。这符合税法规定所得税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收入支出为基础的原则。
说明:纳税调增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提前确认的收入或推迟确认的费用,在实际实现或支付时进行纳税调整,相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