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农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是全体村民吗?
答:
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1. 从法理上讲,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全体村民个人所有。农村土地改革后,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个人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则分配给村民。
2. 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以村民为组成部分,它的财产和收益也应该最终服务于村民。所以,从实际效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可以说是村民共同所有的。这就是所谓的“阶段性所有权”或“中间所有制”。
3.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分配给村民,也可以作出其他合理的编排和利用。但其行使所有权的自由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处分。它必须以保障村民利益为出发点,公平、合理、合法地行使和履行土地所有权。
4. 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往往也会认为集体土地是他们共同拥有的,而村集体组织的职能在于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所以,可以说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既有法理依据也与村民共同所有紧密相关。它兼具集体性和村民共同性这两个特征。
所以,综上可以得出,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也与村民共同所有有密切关联。它必须以服务村民为目的而存在和运行,这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争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