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监理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依据

答:
监理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所以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是对监理单位的直接要求。
3.相关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在监理人员中指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明确岗位责任。
4.为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监理单位有必要成立较为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专门机构或人员才更有条件从生产全过程和各层面做好安全管理。
5.随着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成为评价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也要求监理单位不断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综上,监理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这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价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