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服刑期不能缴纳社保的政策文件”

答:
关于服刑期间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主要参考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就业时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只有在就业状况下才需要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
2.《监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在押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未明确要求为在押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表明在押期间只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服刑、收监leading致无法正常就业而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销户并停止相应社会保险关系。”这明确要求对因服刑入监无法正常就业的人员,应停止社会保险关系,不再缴费。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服刑、戒毒等原因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止手续。”这也明确要求因服刑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应中止社会保险关系。
综上,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服刑及收监人员在服刑期间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明确要求对此人群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止或销户手续。所以,服刑期间不能缴纳社会保险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