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建筑行业简易办法计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入哪种收入

答:
对于建筑行业使用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入“其他收入”。
1. 根据《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简易办法征收办法》,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该简易征收方法适用于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办法的,应在年度开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并填报简易办法计算表。
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的,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其他收入”项下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的所得也属于与建筑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所以应填入其他收入项下。
5. 建筑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简易办法,如果选择采用,应准确填报,如填入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简易办法的规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查账调整和追缴多收税款的处罚。
所以,总之,建筑行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应填入“其他收入”项下,并在税款汇算表附注中注明采用简易办法计算,以免造成误报税款的后果。希望这个解释能够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