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由谁来负责对已破坏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生态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修复主要由以下主体负责: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根据该方案落实生态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重点区域和污染较严重地区不得超过3年。
2. 地方政府。对已破坏的矿山生态修复,地方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支持。若矿山企业已解散无法履行修复责任,政府应组织力量实施修复。同时,地方政府有权责令矿山企业限期完成修复,并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行动的监督检查。在企业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到位时,要及时督促其改正,必要时提请地方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4.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有权对已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修复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矿山企业和政府有义务予以采纳和答复。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综上,矿山企业应负主要责任实施已破坏矿山的生态修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加强监督,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促进矿山企业尽快修复,或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这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参与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