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分公司所得税缴纳有那些规定
答: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分公司所得税缴纳有以下主要规定:
1. 分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并以该识别号申报纳税。不得使用总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申报纳税。
2. 分公司应当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填报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分公司的税able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与总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 分公司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其减免税额度应当由其直接使用,不得转移给总公司或其他单位使用。
5. 分公司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或漏报行为。
6. 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其自己负担。不得转嫁给或强制要求总公司代为负担。税费由谁负担应当符合双方协议及税法规定。
7. 总公司可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总公司与全部分公司的所得进行合并计算纳税。但其纳税义务仍然由各个纳税人单独履行。
8.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税收事项处理,不得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定分公司的纳税义务或主体资格。
综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分公司所得税的主要规定是:要求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履行纳税义务,会计核算与申报要独立,税收减免及负担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税收事项的处理也必须符合相关税法规定,不得违法减免分公司应承担的缴纳义务。同时,总公司合并计算的,也不免除各公司单独的纳税义务。总体来说,税务部门要求分公司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