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起重机未按规定时间年检,超期后没有使用起重器,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解释

答:
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1.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寿命,定期组织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这就是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也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按规定实施年检。
2. 起重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这属于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超期后,使用单位有过错,这种情况属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不合规,有违法风险。
3. 但是,由于超期后起重机并未实际使用,未产生安全隐患,因而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这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属于较轻微违法情况。
4. 对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使用单位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实际影响有限,一般不会作出较重处罚,尤其不会直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严重程度,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5. 使用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以规范操作,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按要求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不能再发生定期检验超期不检的情况。
综上,这种起重机定期检验超期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况,属于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使用单位需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但处罚力度不会太大。使用单位必须尽快补检,并加强日后安全管理,这也是减轻处罚的有利因素。但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可免责,使用单位必须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规定。
所以,总体判断,此情况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较轻微违法行为,但并非严重违法,处罚也在可控范围内。使用单位仍需整改和加强管理,以严守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