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答: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的第三人会承担较大的责任风险:
1. 依法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发生效力,无法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会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法通过该房产抵偿损失。
2. 由于抵押登记未完成,第三人无法知晓该房产是否已经存在其他抵押或权利限制。如果存在其他优先权利,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能无法通过该房产获得偿还,造成损失。
3. 未办理抵押登记,第三人无法确定房产权属和价值,不清楚自己的担保贷款能否以该房产完全得到偿还,存在一定盲目性。如果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第三人需要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4. 依法未办理抵押登记,相关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合同,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会被视为无效。但如果债权人提出诉讼要求偿还,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应要求所有的担保手续与法律程序都完备齐全,特别是要求债务人将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会因此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第三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对债务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债务人进行补救,减轻自身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