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条款,与时效矛盾

答:
民法典中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与时效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民法典第38条规定:“个人依法享有财产权。个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第39条也明确规定:“个人的财产合法收入、收益、赠与、继承、依法取得的房屋、储蓄等,受法律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但是,民法典第135条又规定:“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满2年不行使权利的,失去时效。”以及第153条:“权利人自其权利可行使之日起满3年不行使权利的,失去诉讼时效。”这就限定了权利人维护其财产权利的时限,超过时限将丧失相关权利。
这两方面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矛盾。过于侧重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滋生法律纠纷,但设置过于短的时效期限又可能损害个人财产权,特别是在权利人不可抗力未能行使权利的情况下。
为解决这一矛盾,民法典也作出了一定妥协和补充。例如,第15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行使权利的时效或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期间不算在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财产权。另外,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在处理涉及时效的案件时,要综合各种因素,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虽然民法典的个人财产权保护与时效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但其实双方并非绝对的对立面。只要运用得当,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推进法律运行的公平、合理。完全否定其中任何一方都不现实和合适。这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