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法典》关于免除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答: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对方的赡养义务:
1. 被赡养人意图杀害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或子女的;
2. 被赡养人构成虐待、遗弃赡养人或者给赡养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
3. 被赡养人有其他严重不道德行为,足以丧失赡养人的同情的;
4. 被赡养人有能力赡养自己生活但拒不赡养,且其不赡养的行为持续一个年度以上的。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对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程序作出规定:
1. 赡养人 requesting 免除赡养义务,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在作出免除赡养义务的判决前,应当询问被赡养人的意见。被赡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表达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决。
3. 人民法院判决免除赡养义务后,赡养人只能从判决确定的免除赡养义务之日起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拒绝在判决确定免除赡养义务之前已经提供的赡养。
4. 人民法院判决免除赡养义务后,若被赡养人生活无法自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排必要的生活救助。
除判决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结束赡养关系。但为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在终止赡养关系时,应当协商被赡养人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综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可免除赡养义务的四种情况,同时对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程序、权利义务转移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平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利益,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满足双方的权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