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北京市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答:
北京市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未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指定路线、时间、速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使用及交通管制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设定的行车方向、限行时间段、限速标识等。未按这些要求行驶即构成违法。
2. 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如公安交通管理所、交通警察等。
3. 处罚种类为罚款,罚款幅度为200-500元。在此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4.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首先要向违法者发出责令改正的命令。只有在违法者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5. 条例第三十二条还包括其他款项,这一款只是其中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他款项也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罚款规定,要综合考虑。
6. 该条例是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若上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之冲突,则应以上级法律为准。
综上,北京市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未按指定交通管制要求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内容。这一款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指定路线、时间、速度”、处罚主体和种类、改正机会、与其他款项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解释。并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