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人于2009年3月间岀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八百元,于2011年4月被人举报,烟草行政主管
答:
根据您的描述,某人于2009年3月间出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800元,于2011年4月被人举报。那么,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如何处理此案?
1. 首先,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查实某人确实于2009年3月出售假香烟获利,那么将对其进行处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关法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属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3. 由于案发时限超过2年,所以不属于立案调查的时效范围内。但是,鉴于销售假烟草制品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仍有权进行通报或警告处置。
4. 针对销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800元一事,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假烟行为较轻,只销售少量,也可以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5. 销售假烟草制品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罚完毕后,可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由于案发时间较长,现实操作中,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更可能以案情不属于调查时效范围内为由,对举报人进行说明,并不会实际对该销售假烟案进行调查处罚。但对该当事人会有警示作用,避免再次从事非法销售烟草行为。
所以,总体来说,根据相关法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假烟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案发时限较长,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倾向于不予调查处罚,只作警示,以避免再次销售假烟行为。当然,如果案情严重,也不排除对其进行通报或给予较轻的处罚,这主要看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