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教师划转到地方后,划转前在企业缴纳过养老保险,能享受2014年前“视同缴费”待遇吗?

答:
对于企业教师划转到地方后,能否享受2014年前“视同缴费”的待遇,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7号)文件规定,201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教师资格,在企事业单位缴费的教师,可以选择“视同缴费”方法计算工龄,享受相应退休待遇。
2. “视同缴费”的核心内容是将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视同缴纳到教师工资或事业编制的标准,计算相应工龄和退休待遇。
3. 要享受“视同缴费”待遇,教师需提供在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交由退休处理部门审核确认。只有在确认材料足够和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视同缴费手续。
4. 若教师无法提供企业年限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退休处理部门将无法办理视同缴费,只能按教师的实际在编工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退休待遇。
综上,企业教师是否能享受视同缴费待遇,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完整真实的企业任职及社保缴费证明。只有证明材料齐全和真实的情况下,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才可能办理其视同缴费手续,从而获得更高的退休待遇。否则,将只能按实际在编工龄和缴费情况计算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