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从同一个老板的A公司换到B公司,人事要求让我们签A公司的自动离职,换签B公司的合同,合理吗?
答:
从同一个老板的A公司换到B公司,人事要求让签A公司的自动离职协议再签B公司的新合同,这种做法需要慎重考虑:
1. 如果两个公司的性质、业务与职位要求都大致相同,只是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那么签署自动离职及新合同属于正常程序,这种变更多属形式,对个人影响不大,可以接受。
2. 但是,如果两个公司实质上较独立运营,A公司离职意味着面临一定解聘风险,B公司的新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等都需要重新协商,那么这种要求就不太合理。 personnel应明确公司改制导致的实质性变化,与员工适当协商,而非简单要求签署文件。
3. 如果A公司的离职会对个人产生不利影响,如影响年终奖或其他未发放的薪酬福利,那么这也不太公平,personnel应提前与员工沟通,说明情况并给予适当补偿。
4. 自动离职协议的法律效应也需关注,它是否意味着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真正终止,如果日后A公司遇重大变故,是否会对个人产生不利影响。这需要理解协议的详细条款与法律影响。
5. 可以商讨只签署一份暂时调动协议,而非离职协议。直至B公司工作稳定,确认变化后,再签正式转职协议,这会严险一些。
所以,总体来说,这种要求并不一定完全合理,尤其当两个公司变化较大时。personnel应充分与员工沟通,说明变化情况及影响,在获得理解与信任基础上,协商一个可承受的过渡方案。过于匆忙地要求员工签署自动离职协议,这会引起不必要的疑虑与不信任,影响员工士气。关键是在公司发展与员工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