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以他人名义再创一个工作室 两者合作 少缴纳税算是偷税漏税行为吗

答:
公司以他人名义再创工作室,两者合作但少缴纳税款,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一定程度的偷税漏税。原因如下:
1.  tax avoidance。这种行为属于合法避税的灰色地带,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漏洞减少应纳税额。尽管不构成违法,但违反了纳税义务的初衷和精神。
2.失实报税。公司将部分收入报在另一工作室名下,导致其实际应纳税收入被低报,这属于报税信息失实的行为。
3.损害国家利益。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影响政府公共财政。这有悖于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4.不公平竞争。通过税负的减少获得较大利润,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其他规范纳税的企业将因税负较重而处于竞争劣势。
5.潜在法律风险。一旦税务机关发现有偷漏税嫌疑并进行调查,该公司有可能面临处罚或引起税务纠纷。并且一旦疑点明确构成税收违法,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两家单位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各自正常报税并履行纳税义务。仅在运营或管理层面进行合作,定期进行市场行为的沟通与协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不属于偷税漏税的范围。关键在于两家单位是否实质上构成同一利益主体而导致有偷税漏税行为,这需要具体案例调查后方可定论。
所以,总体来判断,如果公司采用不规范手段通过控股或隐藏实际控制另一工作室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或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这类行为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但如果两家单位保持实质独立而进行合法合作,则是否属于偷税漏税,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